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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以虚构交易方式 利用POS机套现500万被判刑三年

郑某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套现近500万元。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郑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依法判刑。

2012年11月,郑某某以弋江区某酒业旗舰店法定代表人蒋某的名义,在某银行芜湖分行办理并申领了POS机终端。自2013年1月至2013年11月期间,郑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自己和戴某、戴某某、黄某等人的信用卡套取现金,数额共计近500万元。

2014年8月6日,办案民警电话联系郑某某,郑某某向办案民警供述了自己的居住地点并在家等候,后办案民警前往郑某某家中,并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郑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