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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不存在受保护的一方

一般大家都认为债权人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其实不然,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借贷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公正保证事项,应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行中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自己所签订的合同和其他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是在民间借贷办理中,也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走合法程序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的服务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的是委托权限内提供民间接待服务,在委托责任范围内承担委托责任,如对双方的借贷合同的签订要起见证作用,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双方的委托办理好房地产评估、抵押资产登记及公证事宜,确保抵押资产登记的真实、合法、有效,确保公正过程符合法律要求。

但在进行资产评估、抵押登记、核保、公证等过程中,委托人不管是借款人还是贷款人都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因委托人的过错而导致评估、登记、核保、公证等不能完成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