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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工人拆空调时坠楼死亡 上海老虎头长途搬家公司

广州天河一家科技公司选了一家没有资质的搬家公司来搬运厂房设备,拆除空调外机时,工人从二楼坠下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起诉雇主和科技公司索赔80万元,因家属接受了雇主20万元一次性补偿,一审被驳回,二审则改判科技公司要赔偿22万余元。近日,广州中院的法官对二审改判作了释法。

悲剧发生在2012年4月23日中午,受害人罗某受雇于一个没有工商注册的搬家公司,在为广州某科技公司拆除元岗路二楼厂房的空调时摔下,导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被送往武警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当天科技公司为罗某支付了医疗费共计3352.25元,并支付受害人家属生活费500元。经元岗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由搬家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20万元,家属不得再就本案的民事赔偿提出其他任何要求并为搬家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

同年8月9日,广州市天河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书,认定科技公司违法将搬厂工程项目发包给无工商营业证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王某(包工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对科技公司罚款14.9万元。

据悉,科技公司的厂房是一家投资公司租赁给其使用的。事后,死者家属将科技公司、投资公司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80万余元。

经查明,死者罗某并不是搬家公司的员工。科技公司与搬家公司签订搬运合同,但没有约定拆装空调,而该空调若不进行拆装则无法搬运,故法院认定拆除空调应当视为合同义务,受害人罗某应为搬家公司所雇佣的拆装空调人员。

一审天河区法院认为,科技公司作为定作人,将搬运及空调拆装等事务交由无相关资质的承揽人(俗称包工头)王某、搬家公司完成,具有选任方面的过错,本应当在王某、搬家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中承担30%的补充清偿责任。

基于死者家属已与搬家公司签订调解协议书,在搬家公司支付20万元后,不得再就本案的民事赔偿向搬家公司提出其他任何要求、给搬家公司出具刑事谅解书,当然也不能要求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科技公司赔偿。

至于包工头王某,一审认为既然王某是以搬家公司的名义与科技公司签订搬运合同的,死者家属已没有权利再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当然也无权利要求王某进行赔偿。而承租方投资公司并非涉案事故的责任主体,对事故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也无需担责。